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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5月28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下午就深化中華文明探源工程進行第三十九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發表了重要講話。
他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文明的智慧結晶和精華所在,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根基。
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要讓更多文物和文化遺產活起來,營造傳承中華文明的濃厚社會氛圍。要積極推進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傳播更多承載中華文化、中國精神的價值符號和文化產品。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從中國人大網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文物保護法》修訂列入本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
現行文物保護法共八章80條,征求意見稿共九章107條。主要在六方面進行了修訂:(一)完善立法目的,豐富文物定義和類型。(二)強化政府責任,鼓勵社會參與。(三)加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四)加強館藏文物保護利用。(五)進一步規范文物流通,加強市場監管,強化文物進出境管理。(六)增設專章,加強文物保護監督檢查。
以上兩則通訊看似毫不關聯,實則內容一致,即加強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展,增強文化自信。更加合理保護、利用文物遺產。
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
2022年,我們將會看到從國家立法層面,到社會意識層面,乃至政策支持方面,對文物藝術品市場全面的規范和引導。未來藝術品市場持續向好,市場會呈現出如下趨勢:
其一,個人資產配置熱點轉移。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民間資本不斷累計,目前主要投在了房市、股市、黃金等幾個有限的領域。現在看來,房地產走過了近15年輝煌的頂峰,已露疲態。
至于股市,因為近年新冠疫情等原因,也讓大批普通投資者望而卻步。這個背景下,大量找不到更好出路的民間游資,都把目光轉向藝術品投資。
其二,收藏熱的勃興是大勢所趨。
這受制于多種因素,比如人們對于養老、醫療、教育方面的擔憂,傳統藝術品市場入行門檻比較高,藝術品現貨市場不規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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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政策導向的作用。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節選)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收藏文物。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對文物的收藏、鑒定、流通、展示等活動進行規范管理,明確流通經營活動中的文物登記認定程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保護收藏的文物。
第六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流通經營機構購買;
(三)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前款所列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六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土、出水的文物;
(二)館藏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石刻、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
(四)依法沒收的文物;
(五)被盜和非法出境的中國文物;
(六)被盜和非法出境的外國文物。
(七)其他禁止交易的文物。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公布被盜和非法出境的中國文物名單信息,外國政府與相關國際組織向中國政府通報的被盜和非法出境的文物名單信息,以及禁止交易文物目錄。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公益性文物鑒定咨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益性文物鑒定咨詢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從事文物鑒定經營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頒發的文物鑒定經營許可證。
文物鑒定經營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規定。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第六十三條 從事購銷、拍賣等文物流通經營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頒發的文物流通經營許可證。
文物流通經營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規定。除經批準的文物流通經營機構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流通經營活動。
第六十四條 文物流通經營機構不得經營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文物。文物流通經營機構經營的文物,在經營活動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審核標準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經審核允許經營的文物信息進行公開。
第六十五條 國家對流通中的珍貴文物享有優先購買權,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事前協商、定向拍賣、事后按市場成交價格優先購買等方式優先購買。
第六十六條 文物流通經營機構不得經營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審核的文物,對經營的文物應當標明基本信息。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文物經營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
文物鑒定經營機構、文物流通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并于文物鑒定經營活動或者文物流通經營活動完成后三十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文物鑒定經營活動、文物流通經營活動的相關參與者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文物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鑒定經營機構或者文物流通經營機構。文物鑒定經營機構、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流通經營機構;文物流通經營機構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鑒定經營機構、文物收藏單位。
從事購銷活動的文物流通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文物拍賣活動,從事文物拍賣活動的文物流通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文物購銷活動。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文物鑒定經營機構、文物流通經營機構。
第六十九條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其合法收藏的文物捐贈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政策優惠。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七十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
揀選文物應當移交文物主管部門,由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并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海警機構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一年內無償移交文物主管部門,由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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